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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父债子偿、夫债妻还”等观念,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根深蒂固。大家总将夫妻、父子视为不可分割的共同体。
这种观念,其实是我国自古传承的“家文化”的典型缩影。我们常见的称号如“人民子弟兵”、“父母官”、“人民的儿子”、“兄弟单位”、“乡亲”等等,无处不体现亲情至上的“家文化”。不可否认,“家文化”促进了社会稳定和谐,也是中国人诚信、友善的根源。但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之时,要切实厘清“法”与“情”的区别与误区,强化个体独立意识,勿将“人”与“家”混为一谈。
先看独立。每个公民,从胎儿至死亡,法律都赋予了其独立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夫妻、兄弟之间只是比别人多了一些抚育、抚养、扶助义务,财产共有性质稍有不同。除此之外,人与人之间并无人格与经济上的附属性。法律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比如,胎儿、未成年人都有接受赠的权利,虽需经监护人同意,但此笔财产一旦受赠,则属于孩子的个人财产,父母无权据为己有或随意处分。
再看父子。“君臣、父子”的传统观念在现代社会依然有一定市场,将孩子作为自己的私有财产的更是不胜枚举。新闻多见这样的报道:某未婚妈妈,生下一子后,由于无力抚养,加之害怕影响颜面,悄悄将孩子弃之路边。根据《刑法》规定,这样的行为轻则触犯遗弃罪,重则触犯侵犯生命权相关罪名。法律观念不强,厘不清法律关系,有的“家务事”就可能让你锒铛入狱、悔恨终身!家庭之中需铭记:子女不是父母的“财产”,父母故去其财产也并非归子女所有,父子之间只是互赋特殊义务,仅此而已。
且看夫妻。一方面,由于道德标准高于法律标准,从道德上讲,夫妻应“同甘共苦、同舟共济”;另一方面,从法律上看,可以是“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也是在保护夫妻任何一方不受无妄之灾,不受对方苦果侵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出台之前,推定夫妻一方举债为夫妻共同债务,出台之后则恰好相反。《民法典》对此也作出了效力更高的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在出借财务时,千万要明确是借给夫妻双方还是个人;夫妻一方也不必然为另一方的恶债背锅,关键要看两方面:一看意思表示:否有愿意共同负担债务;二看用途: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综上所述,日常生活,当继承发扬中华传统美德;预防和处理纠纷,当学法懂法、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本文作者:袁良健
END
袁良健
■ 盈科库尔勒律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
■ 专注于刑事案件、企业法律服务、组织建设、民商事案件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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