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铁路护路联防系统发现和防止
安全隐患奖励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铁路的群防群治,确保铁路线路治安稳定,运输安全畅通,结合新疆铁路护路联防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发现和防止铁路安全隐患的全疆各族群众,护路民兵、护路联防队员。
(一)发现以下情况,每人/次,奖励500元。
1. 发现铁路线路防护栅栏拆卸、严重破损及倒塌的;
2. 发现桥梁设施损毁、涵洞堵塞存在安全隐患的;
3. 发现闲杂人员、大牲畜进入铁路线路的;
4. 发现防护栅栏外烧荒,火势可能蔓延到防护栅栏内的;
5. 发现在铁路线路上摆放道砟或石击列车的;
6. 经自治区护路办认定,属于发现和防止安全隐患的其他情形。
(二)发现以下情况,每人/次,奖励1000元。
1. 发现运行中的货运列车篷布捆扎松动、车门关闭不实的;
2. 发现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3. 发现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挖沙、取土、采空作业的;
4. 发现落石、树木、护网、围墙、建筑物等倾斜、倾倒侵限的;
5. 发现在铁路线路两侧、车站周围200米范围内建造危险品生产、加工、储存、销售场所,对铁路行车安全构成威胁,及时报告的;
6. 经自治区护路办认定,属于发现和防止安全隐患的其他情形。
(三)发现以下情况,每人/次,奖励2000元。
1. 发现破坏、盗窃防护栅栏、铁路设施设备、铁路物资的;
2. 发现敞车、盖车、平车及货物冒烟、着火的;
3. 发现拆盗铁路设备设施、割盗通信电缆的;
4. 发现机动车辆撞损桥梁梁体、墩台或侵入铁路限界的;
5. 经自治区护路办认定,属于发现和防止安全隐患的其他情形。
(四)发现以下情况,每人/次,奖励5000元。
1. 发现无人值守道口机动车辆故障侵限的;
2. 发现在铁路线路上人为设置障碍的;
3. 发现水漫线路、排洪桥涵堵塞的;
4. 发现运行中的车辆轮对冒烟起火的;
5、发现运行中旅客列车外部及货物列车顶部有人扒车的;
6. 经自治区护路办认定,属于发现和防止安全隐患的其他情形。
(五)发现以下情况,每人/次,奖励10000元。
1. 发现对铁路线路实施爆炸、破坏的;
2. 阻止群体性拦停列车的;
3. 发现岩石脱落、山体滑坡、泥石流灾害的;
4. 发现水害断道,路基及桥涵设施冲毁、下沉的;
5、发现上跨铁路构筑物(电力线路、管线、桥及附属设施等)损坏严重,侵入供电设备限界的;
6. 经自治区护路办认定,属于发现和防止安全隐患的其他情形。
(六)经铁路有关部门认定并上报的其他可以奖励的事项,据情定性后归类给予奖励。经确认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视情形予以重奖。
(七)对有效参与安全隐患处置的相关人员和单位,视情形按照每人50-500元标准给予奖励。
发现和防止安全隐患的,相关人员必须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调度中心(电话:0991-7923456),并保存相关实物和图像资料。
发现和防止铁路安全隐患的相关人员和单位,24小时内将相关情况和资料报属地护路办各室确认核实,及时填报《发现和防止安全隐患审批表》(附件1)。经自治区护路办公室审批后,在10日内办结防止事故奖励事宜。
1. 各级护路联防组织要做好防止事故奖励的宣传工作,大力激发全疆各族群众、护路民兵、联防队员关注铁路安全的积极性。
2. 防止事故奖励要严格执行审批流程。
3. 护路办要建立《防止事故奖励台账》,将奖励项目、事件内容、人员名单、奖励金额等情况记录清晰。
4. 防止事故严禁弄虚作假,如有发生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责任,追回奖励,纳入年度护路联防工作考核,并报司法机关处理。
5.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凡与此文精神不一致的,以此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