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国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随意征收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表明国家在为了公共利益时,可以依法征收土地。但所谓的公共利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狭义上讲是指直接的国家建设需要或公共利益需要,如国防、市政、大型水利工程等活动;广义上的范围包括其他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建设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因此,在具体的征收行为中,应由上述主体遵循比例原则对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