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发布通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稿提到,本办法中家庭托育点指在村居、社区、居民住宅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场所,家庭托育点名称中应当注明“托育”字样,在服务范围及经营范围中明确“家庭托育服务”。每个家庭托育点的婴幼儿收托人数不得超过5人。
开办家庭托育点需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登记机关应及时将家庭托育点登记信息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家庭托育点登记后,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在线填写家庭托育点备案书、备案承诺书,并提交以下材料扫描件或电子证照: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照护人员身份证、健康合格证、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材料、婴幼儿照护相关学历证书或技能等级(培训)证书;房屋竣工验收合格或房屋安全鉴定合格有关材料(自建房);住宅所在本栋建筑物内或者同一平房院落内其他业主一致同意的证明材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在设置标准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家庭托育点婴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得小于9平方米,应设置在通风良好、日照充足、温度适宜、照明舒适的适宜婴幼儿成长的环境。家庭托育点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得设置在“三合一”场所和彩钢板建筑内,不得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消防救援的铁栅栏、防盗窗等障碍物。
此外,家庭托育点应当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对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进行全覆盖监控。有条件的家庭托育点可安装手机远程监控摄像头。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家庭托育点应当设有室外活动场地,配备适宜的游戏设施,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利用附近的公共场地和设施。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家庭托育点照护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有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婴幼儿照护经历或相关专业背景;受过婴幼儿保育、心理健康、食品安全、急救和消防等培训;身体健康,无精神病史,鼓励从业人员进行入职前心理健康测试,以及定期进行在岗期间心理健康测试;无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家庭托育点举办者同时是照护人员的,应当符合上述条件,每1名照护人员最多看护3名婴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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