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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尔勒公布5起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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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18 17:04: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新疆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行动方案》要求,以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农村学校周边小超市、农村农贸市场、小食杂店、小餐饮店为重点区域,深入开展开展辖区内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农村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切实解决和消除农村食品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依法查处了多起违法行为,现公布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查处库尔勒某豆制品加工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品案

2023年9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委托检测机构的对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某调味品店销售的豆皮进行抽检,2023年9月27日出具的检验结论显示该批次产品的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食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了解当事人从库尔勒某豆制品加工店购进豆皮10包(生产日期2023年8月27日),每包3.2公斤,每包成本价28元/包,销售价32元/包,除抽检4袋以外,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某调味品店将剩余6袋全部退回至库尔勒某豆制品加工店后自行销毁,货值金额320元,非法所得128元。库尔勒某豆制品加工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构成了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8元;2.处20000元罚款。上述罚没款合计20128元。

案例二:查处库尔勒某豆腐加工房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案

2023年9月8日,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库尔勒某豆腐加工房进行检查,发现该豆腐加工房添加剂**里摆放的5袋“乐豆”牌复配豆制品消泡剂食品超过保质期,生产日期:2022年5月25日,生产地址:安徽省兴宙医药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2千克,保质期12个月。因当事人未提供添加剂使用记录,原经营者留下的消泡剂数量及过期后使用情况已无法查证,涉案食品添加剂以现存5袋计的货值金额350元,非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当事人超过保质期的“乐豆”牌复配豆制品消泡剂5袋;2.处10000元罚款。

案例三:查处某奶皮子加工店未实行登记管理手续从事生产销售奶皮子经营活动案

2024年2月4日,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库尔勒市英下乡喀尔巴克村一组检查时发现,某奶皮子加工店在未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2年5月起从事生产销售奶皮子经营活动。生产的奶皮子销售到奶皮子市场,每天平均加工生产8公斤左右,70-80碗奶皮子,每碗奶皮子销售价9元/碗,奶皮子外包装标签上标有“某品牌奶皮子、电话号码、配料(牛奶)、保质期(10天)、地址”等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实行登记管理手续从事生产、销售奶皮子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查处某奶皮子加工店未实行登记管理手续从事生产销售奶皮子经营活动案

2024年2月4日,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库尔勒市英下乡喀尔巴克村一组一巷8号检查时发现,某奶皮子加工店在未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3年1月起从事生产销售奶皮子经营活动。奶皮子外包装标签上标有“某品牌奶皮子、联系电话、地址、保质期(10天)”等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实行登记管理手续从事生产、销售奶皮子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查处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餐厅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案

2024年4月28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餐厅使用的餐具(9寸餐盘)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5月21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当事人上述餐具出具《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清洗因涉案复用餐饮具主要用途是为就餐客户提供餐饮服务,并未单独收取餐具费用,故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违法行为。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


来源: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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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6 15:28:3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新疆
为了人身健康和安全,向这样的黑心商家应该吊销营业证,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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