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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尔勒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提醒广大犬主文明养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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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30 19:24: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新疆


近年来,养宠物犬的人越来越多,养宠物可以调剂人的情感,给人带来愉快、活力和希望,增添生活乐趣。但日常生活中出现的个别不文明养犬行为,给其他居民的日常生活带来不良影响。在这个倡导文明的社会里,库尔勒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提醒广大犬主:要养“文明犬”,做“文明人”。

自觉遵守《库尔勒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办理养犬的相关手续。请勿忽略,爱犬也需要“身份证”,城区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训练爱犬,防止犬吠影响他人,特别是在早、中、晚居民正常休息时段,要尽量避免犬只在生活区内狂吠。接受邻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和睦邻里关系,避免纠纷。不携犬只乘坐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车时,应征得驾驶员同意。

粪便污染小区环境是人们反感养狗家庭的首要原因。外出遛犬时,随身备好小铲子(或硬皮纸)和塑料袋,随时清理犬只的粪便,并妥善处置,保持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

每年定期给爱犬注射相关疫苗和常规体检,按照犬类防疫的有关规定做好狂犬病等疫病的预防措施。关爱犬只的健康,防止人畜共患传染疾病的发生。

外出遛犬时请为爱犬戴上犬链、嘴套等,避免伤人、打斗、走失等意外。不带犬只进入社会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管理照顾好爱犬,携犬只外出时遇到老人、小孩、孕妇时,请自觉避让。

依法养犬,文明养犬,是每一个市民的责任和义务,让我们携起手来,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约束意识,规范养犬行为,做一个文明、自律的养犬人,为维护优美整洁的城市环境、建设和谐健康的人居环境而共同努力!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来源:梨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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