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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年春节期间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烟花爆竹销售及燃放事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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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 12:57: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新疆





为做好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开发区群众过一个快乐祥和的春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位设置及销售时间


2024年春节期间开发区共设置4个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销售时间为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2月28日,具体点位布置如下:


二、烟花爆竹禁燃区域


(一)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天然气管道、停车场、窨井盖内、重要物资仓库、木材纸壳堆放处等禁火区;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和纺织、油脂加工、木材加工、冷库等重点防火单位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三)水、电、气供应管网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四)库尔勒空气质量开发区监测站周边100米范围内(监测站位于启迪路以南,白鹭河桥以西30米);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等;


(六)军事设施保护区;


(七)广场、市场、商场、超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八)建筑物、建筑物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电梯、屋顶、阳台、窗台;


(九)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地下管道管廊、竖井;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三、焰火燃放规定


凡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并向安监部门报备后方可举办,焰火燃放活动需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按照焰火燃放规程进行燃放,确保焰火燃放全程安全有序。


四、监督举报


请广大群众持身份证到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自觉抵制和举报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来源:开发区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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