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减少大气污染,改善人民居住环境,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引导广大市民文明过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烟花爆竹禁燃区域及焰火燃放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天然气管道、停车场、窨井盖内、重要物资仓库、木材纸壳堆放处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福利院、宗教活动场所等;
(六)风景名胜区(孔雀河景观带、杜鹃河景观带、孔雀河狮子桥至建设桥沿河段两岸、葵花桥至建国桥沿河段两岸)、林地(普惠和东山林区及林区边缘)、绿地、苗圃、公园;
(七)军事设施保护区;
(八)城市广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九)建筑物、建筑物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电梯、屋顶、阳台、窗台;
(十)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地下管道管廊、地下人行道、防空洞、竖井;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及库尔勒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或者区域。
二、焰火燃放规定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危险等级分级管理的规定、资质条件、程序和材料要求,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焰火燃放许可证》,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按照焰火燃放规程进行燃放,确保焰火燃放全程安全有序;未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的,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三、群众监督方式
欢迎广大市民自觉抵制和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电话:公安局110、应急管理局12350、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
希望广大群众在春节期间响应号召,齐心协力,从我做起,自觉遵守燃放烟花爆竹相关规定,选择安全、低碳环保的过节方式,为建设文明、绿色、美丽的库尔勒做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