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持续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发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农业执法实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免罚清单》中包含“轻微不罚”和“首违免罚”两种免罚情形,区内各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结合案件的事实、情节、证据等综合判断,满足《免罚清单》内适用条件的全部情形时,适用“轻微不罚”或“首违免罚”。
一是依法监管。坚持依法监管,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守好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底线,强化重点领域执法监管工作,严厉惩处相关违法行为。
二是过罚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做到过罚相当。对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即时或承诺改正后,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是柔性执法。灵活运用引导、说服、教育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违法行为,规范生产经营秩序,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刚性制度制约和柔性执法方式并行。
《免罚清单》所指“首违免罚”中“首次”是指,自本清单执行之日起,行政相对人在该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前24个月内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未因同类违法事项被责令整改或行政处罚。《免罚清单》所称“及时改正”中“及时”,既包括行政相对人在农业农村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前主动改正,又包括在农业农村部门立案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主动改正,也包括在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予以改正。“改正”既包括行政相对人不再从事违法行为,又包括行政相对人通过整改使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定要求。
(一)严格把握适用范围和程序。原则上,纳入清单事项且符合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免罚清单》,及时向行政相对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农业农村部门应收集佐证材料,尽快完成核查并整理归档。行政相对人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立案。
(二)强化执法痕迹化管理。应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相关要求,视情况可以采用音像记录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行政相对人应签署承诺,承诺书一式两份,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各持一份。应将相关执法资料整理归档,并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领域包容免罚告知承诺书》及时上传至相关信用平台,确保履职尽责有据可查。对于通过实名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或上级交办方式获得的案件线索,应将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有关情况告知案件线索来源方。
(三)建立动态评估调整机制。各地在实施《免罚清单》过程中,要密切跟踪、评估实施情况和效果,听取社会各界尤其是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建议,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提出调整建议。《免罚清单》未列明的免罚情形,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不予行政处罚。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将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以及具体实施效果等情况,对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四)加强普法宣传教育。认真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在实施《免罚清单》时,应当强化普法宣传教育,指出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使其知错改错。以增强自律意识、合法经营意识为重点,耐心细致教育引导主体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自2023年12月20日起执行。本清单将根据执法实践和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