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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调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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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30 19:04: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新疆
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调整2022年和2023年自治区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再次提高我区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具体通知如下:


关于调整2022年和2023年自治区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新人社发〔2023〕87号

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自治区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调整时间

  (一)2022年待遇调整范围为2021年12月31日(含)前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调整时间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2023年待遇调整范围为2022年12月31日(含)前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调整时间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1.符合2022年待遇调整范围的工伤职工,伤残一级每月增加223元,伤残二级每月增加199元,伤残三级每月增加189元,伤残四级每月增加179元。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至六级伤残工伤职工,五级每月增加157元,六级每月增加152元。

  2.符合2023年待遇调整范围的工伤职工,伤残一级每月增加224元,伤残二级每月增加199元,伤残三级每月增加188元,伤残四级每月增加178元。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至六级伤残工伤职工,五级每月增加155元,六级每月增加150元。

  一至四级伤残津贴实际领取金额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后,再按此次调整标准调整待遇。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1.符合2022年待遇调整范围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配偶每人每月增加94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5元,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2.符合2023年待遇调整范围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配偶每人每月增加94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2元,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三)生活护理费

  1.符合2022年待遇调整范围的工伤职工按照护理依赖程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279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221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77元。

  2.符合2023年待遇调整范围的工伤职工按照护理依赖程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261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21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63元。

   三、调整所需费用

  (一)1996年9月30日以前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已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享受伤残津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仍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调整资金;对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已纳入到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调整资金,未纳入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2022年、2023年已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22〕46号)《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23〕79号)精神,调整养老金的一至四级退休工伤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金额分别低于此次一至四级伤残津贴月调整金额平均值198元、197元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1996年10月1日(含)以后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伤残人员及享受生活护理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调整资金;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2022年、2023年已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22〕46号)《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23〕79号)精神,调整养老金的一至四级退休工伤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分别低于一至四级伤残津贴月调整金额平均值198元、197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2006年7月18日(含)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原人事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劳社字〔2006〕80号)实施以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工作人员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并经原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伤残人员及享受生活护理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调整资金;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2006年7月18日(不含)以前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未经原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不在此次调整范围之内,按原渠道解决。

  (四)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调整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组织实施

  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事关工伤(亡)职工及其亲属的切身利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安排,于2023年10月30日前将调整的工伤保险待遇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并将调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工作情况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调待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10月25日

来源:石榴云、新疆日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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