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能进去。”说着就低着头迈进了门槛,往往我母亲就会接上一句:“是因为你长的高了,俺这门容不下你。”不知是表扬,还是批评,总会引来一阵阵笑声。假如堂叔到我家进门时不低头,必然就会碰着头,自己造成了小痛苦,别人也跟着不自在,哪还有低着头走进去换来的那种欢笑?
记得前些年我到石林、桂林游览时,遇到了一个个美丽自然的石洞,洞口都比平常人低,奇特的造型充满了神秘和**,这就是需要我们低头的时候。假若不进去,就不知里面有什么风景和奇特的构造,有时还会留下遗憾;假如进洞口时不低头,就会被碰头甚而被碰得头破血流。这个时候,无论怎么显赫、富有的人物,都低下了昂贵的头,弯下了最贵的腰,去探寻石洞里的风景。( 文章阅读网:**sanwen.net )
这些看来都是生活中再平常不过的小事,却说明了一个道理,现实生活中,在我们实现美好理想和远大目标的**上,有时需要我们昂首阔步,奋勇前进;有时需要我们低头弯腰,才能跨过这道关键的门槛,获得成功。智者懂得:能低者,方能高,能屈者,方能伸。
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施行。
《意见》指出,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意见》充分考虑醉驾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后果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比如,《意见》在“2013年意见”规定的8项从重处理情形基础上,又调整、增加了醉驾校车、“毒驾”“药驾”等7项从重处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