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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动态] 【律师原创】从法律视角看:司马光砸缸——缸谁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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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9 11:13: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新疆

小学课本中有篇让人印象深刻的课文——《司马光砸缸》,原文说到:众儿戏于庭,一儿登瓮,足跌没水中。众皆弃去,光持石击瓮破之,水迸,儿得活。

这篇课文对于学生来说,重点在于司马光如何机智救人,但在法律人眼中,则会瞬间闪现出诸多法律问题。比如,缸砸坏了谁赔?孩子如果受伤,后续的医疗费用谁来承担?等等。欲知后事如何,且看下文分解。

●“缸谁赔”?首先我们可以明确,虽然司马光砸坏了缸,但生命的法益大于财产的法益,其处于救助同伴的目的,无论缸多么名贵,人是否救活,司马光都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这就是法律规定中的紧急避险行为。无论刑法,还是民法,均允许适当的紧急避险。通俗来讲就是在遇到现实、紧迫的危险时,允许采取必要的手段转嫁风险。法律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的险情,就是小孩落水,“引起险情发生的人”也就是与小孩落水有因果关系的人。如果主要是由于小孩自身不慎导致落水,那么落水儿童就是引起险情的人,其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替代;如果水缸摆放在公共区域且未采取合理的安全防范措施,作为一名理性谨慎的人应当预见到儿童玩耍可能因此造成险情,那么缸的主人也是引起险情的人,理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

▶延伸解读——法律鼓励合理的救助行为。行为人只要其目的是为了减少、降低危险,如果不存在故意、重大过失,即便结果事与愿违,也不构成犯罪,更不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我们看到有人需要救助,只管尽力去救即可。如果你是医护人员或者有一定的急救知识,也可当场采取紧急救治措施,不用过分担心结果如何。有的地方还设立了见义勇为奖励基金,就是要鼓励这种合法正当行为。

●被救儿童被破碎的缸创伤谁负责?人身侵权的责任划分,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按过错划分需要承担多少责任。对此,我们要区以下三种情形:缸的主人有无过错,孩子的监护人有无过错,孩子自身有无过错。如果缸的主人将注满水的缸放在户外公共区域,则对危险发生具有明显的过错,则需要承担部分侵权责任。8岁以下儿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作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孩子尽到妥善的监护义务,如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则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如果孩子是8岁以上,其应当知道爬进缸中的危险性,自身也应对危险的发生具有预见性,对自己的行为也要承担责任,从而免除缸的主人部分责任。

▶延伸解读——保证安全人人有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只有不是在自己的私密领域,就要时刻保持安全警惕,防止自身行为不当给他人造成损害。比如一到夏天,就经常发生车主忘锁车门,熊孩子偷偷进车后,不慎将自己锁在车内闷死的惨痛事件。对此,有的法院认为车主并无明显过错,不需承担责任;有的法院则认为锁闭车门也是车主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危险结果的发生,同样要承担部分民事赔偿责任,这样显然会让车主受到无妄之灾。

●两点启示。

启示一:好人就要当到底。假如司马光砸破的缸严重划伤了小伙伴,司马光见到情况不妙溜之大吉,产生其他扩大的损害,比如导致小伙伴失血过多伤残或死亡,那么司马光则可能需要对未及时救助扩大的损害结果承担责任。这也就是刑法理论上的“先前行为”。“先行行为”在理论上是个笼统的概念,即某人甲实施了先前行为,使某种由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则甲就会因自己的先前行为而产生了救助的法律义务,如果甲不积极救助阻止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履行先前行为带来的法律义务,则可能构成不作为的犯罪。民法中,同样存在无因管理的妥善管理义务:假如你处于好意帮忙照看他人的财产,就要尽到妥善的管理义务,如因自身过失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同样需要赔偿。

启示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如果甲通过观察发现,一群小孩经常在水缸附近玩捉迷藏,且喜欢把同伴托举起来藏在缸中。甲为了不法目的,想加害小孩,某日悄悄向缸中注入大半缸水设置成陷阱,最终导致小孩溺水而亡,那么此人同样属于故意杀人。人类是充满智慧且会利用各种工具的动物,利用工具犯罪与自己直接实施犯罪在定罪量刑上并无差别。此种情况就是利用他人过失或不知情的行为犯罪,也就是刑法理论上的间接正犯理论。

总之,在当今的法治社会,做好事需要学习法律常识,合法的去维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怀揣侥幸心理去触碰法律边缘,更会得不偿失,甚至追悔莫及。普法,是政府机关和法律人的社会责任。学法,也应当成为每个普通公民的自觉行为。只有人人都重信、诚实、守法,共同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才能从根源上减少矛盾纠纷。


本文作者:袁良健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盈科库尔勒律所」,点击[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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