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日,《库尔勒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正式发布实施,为贯彻执行《库尔勒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整治社会环境、维护社会秩序的部署要求,推进我市城市文明建设和法治建设,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条例》相关规定,现就我市城区内禁养犬清理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经库尔勒市养犬管理办公室研究决定,自2021年9月15日起,库尔勒市养犬管理办公室将组织库尔勒市住建局、库尔勒市公安局、库尔勒市农业农村局、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成员单位在全市养犬管理范围内集中开展大型犬、烈性犬等禁养犬只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各乡、镇、场,各街道、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就本居住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制定公约,并协助做好本次禁养犬专项清理整治行动。
库尔勒市城区范围,东至开发区环城东路,南至鼎新路与机场路,西至复兴大道与天山西路,北至G3012高速与环城北路。
(一)库尔勒城区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是指格斗犬只等攻击性强的烈性犬只、有烈性犬血统的混种犬只,以及体型特别巨大并容易造成视觉恐惧的大型犬只。
(二)库尔勒城区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品种有(42种):藏獒犬、马士提夫犬、罗威纳犬、马犬、德国牧羊犬、比特斗牛梗犬、日本土佐犬、阿根廷杜高犬、中亚牧羊犬、大丹犬、意大利卡斯罗犬、俄罗斯高加索犬、法国波尔多獒犬、巴西非拉犬、意大利扭波利梗、牛头梗犬、美国斯塔福郡犬、纽芬兰犬、苏俄猎狼犬、爱尔兰猎狼犬、比利时牧羊犬、比利时马林诺斯犬、威玛猎犬、布雷猎犬、阿富汗猎犬、秋田犬、安纳托利亚牧羊犬、杜宾犬、圣伯纳犬、大白熊犬、灵缇犬、法国狼犬、佛兰德斯犬、雪橇犬、斑点犬、猎狐犬、古典英国牧羊犬、寻雪猎犬、英国牛头犬、澳洲牧羊犬、沙克犬、荷兰毛狮犬。
(三)库尔勒城区禁止饲养由执法部门认定的体高超过50厘米(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距离),体长超过60厘米(自两耳连线中点沿背线到尾根处距离)以上的犬只。
请有犬只饲养爱好的广大市民参照以上通告内容尽快自行妥善处理禁养犬或将禁养犬转移至全市养犬管理范围之外进行饲养,自2021年9月15日起,库尔勒市养犬管理办公室将联合各成员单位按照《条例》对全市养犬管理范围内的禁养犬进行清理整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服从管理,积极配合,对阻碍国家机关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拒不清理禁养犬或拒不配合禁养犬清理整治工作的,库尔勒市养犬管理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库尔勒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对禁养犬只进行集中收容,欢迎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禁养犬清理整治工作,共同营造我市和谐、文明、优美的生活环境。
库尔勒市养犬管理办公室举报、投诉联系电话:0996-229319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