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库尔勒市交通路某商行于2019年8月开始以某益生菌配方驼乳粉有治病的疗效为卖点开始发布朋友圈信息,并在2020年03月07日、2020年05月08日等多次发布,具体内容有:选择骆驼奶的十大理由:1、降血糖,控制血糖波动;2、阻止动脉粥样硬化,防止心脑血管疾病;3、降脂、降压,起到调节作用等。2020年06月10日,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微信平台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销售某益生菌配方驼乳粉时宣传有预防疾病和治疗疾病功能,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有当事人在微信朋友圈宣传的产品某益生菌配方驼乳粉4箱(300克×12罐)7罐,合计55罐,在疫情结束后开始有少量销售。
当事人在微信平台宣传经营产品时,将科学尚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同时,在不能证明产品具有治疗功能的情况下宣传产品具有治疗功能,对经营的产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效、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
当事人对经营的食品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被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