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在线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微信登录,快人一步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740|回复: 0

巴州市场监管局2020年度行政处罚十大典型案例

[复制链接]

6498

主题

7109

帖子

2万

积分

网站编辑

Rank: 8Rank: 8

积分
24249
发表于 2021-3-18 15:01: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新疆

巴州市场监管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断加强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利益。现发布2020年度行政处罚十大典型案例:


库尔勒某纯净水厂生产的桶装饮用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

案情简介:2020年12月17日,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的核查处置任务,对库尔勒某纯净水厂进行了执法检查。库尔勒某纯净水厂生产的桶装饮用水在自治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编号:SC20650010830235864),不合格项目为:耗氧量(以02计),标准指标:≤2.0,实测值2.6。经查证,上述不合格的桶装饮用水产品于2020年11月21日生产,共生产了400桶,16.9L/桶,保质期:30天,货值金额1000元,已全部售出,无法召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属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纯净水厂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罚款50000元的处罚。


二、库尔勒某药店哄抬口罩价格案件

案情简介:2020年1月24日至1月28日,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连续接到8起针对库尔勒市某药店价格方面的投诉。2020年1月26日至2020年1月28日,执法人员对该药店的医疗商品价格进行检查并调取销售记录,发现存在以下问题: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该药店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规定的行为:一、哄抬两种规格医用乙醇(75%)和三种型号口罩价格,在两种规格乙醇进货价格不变的情况下销售价格上涨150%和高于市场价的140%至60%,三种型号口罩进货价格不变的情况下销售价格上涨121.11%至56.23%和高于市场价的98%,无合法销售或者收费票据,违法所得无法准确核定。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1、商品标价签未标注计价单位746个;2未经监制擅自印制标价签746个。该药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依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三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条,对该药店处以罚款355000元。


三、库尔勒某商行对经营的食品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库尔勒市交通路某商行于2019年8月开始以某益生菌配方驼乳粉有治病的疗效为卖点开始发布朋友圈信息,并在2020年03月07日、2020年05月08日等多次发布,具体内容有:选择骆驼奶的十大理由:1、降血糖,控制血糖波动;2、阻止动脉粥样硬化,防止心脑血管疾病;3、降脂、降压,起到调节作用等。2020年06月10日,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微信平台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销售某益生菌配方驼乳粉时宣传有预防疾病和治疗疾病功能,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有当事人在微信朋友圈宣传的产品某益生菌配方驼乳粉4箱(300克×12罐)7罐,合计55罐,在疫情结束后开始有少量销售。

当事人在微信平台宣传经营产品时,将科学尚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同时,在不能证明产品具有治疗功能的情况下宣传产品具有治疗功能,对经营的产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效、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

当事人对经营的食品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被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四、巴州某医院违反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案

案情简介:2019年9月至2019年10月,我局依法对某医院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检查,发现在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12日期间该医院未按自治区发改委规定的《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规范(试行版)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17〕1195号)和《关于修订和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规范(2017版)〉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18〕1178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医疗服务价格。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12日多收取费用1062473.00元。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医院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62473.00元;2、处以一倍罚款:1062473.00元;两项共计:2124946.00元。


五、新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销售化肥

案情简介:2020年6月9日,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库尔勒市上库综合产业园内的新疆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厂房外有7名工人正在进行产品倒包装。现场清点外包装标注农业用硫酸钾共计485袋,外包装标注硫酸钾共计310袋。新疆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销售化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生产的硫酸钾肥7.75吨;2.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的罚款:40147.5元;3.没收违法所得:8640元。罚没款合计:48787.5元。


六、库尔勒市某酒店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案情简介:2020年5月5日,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库尔勒市酒店使用电梯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该酒店大厅编号为ED056××-01、ED056××-02的两部电梯超过检验周期(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显示下次检验日期为2020年3月)。执法人员调取2020年5月5日该酒店二楼大厅电梯口视频监控发现,5月5日上述两部电梯还在使用。库尔勒市酒店的上述行为属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停止使用超过检验周期的两部电梯;2.30000元罚款。


七、焉耆县某板材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产品案

案情简介:2020年3月23日,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9年生产流通领域人造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通知》要求,对焉耆县板材店销售的不合格(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该样品甲醛释放限量项目不符合GB/T11718-2009《中密度纤维板》,检验不合格)中密度纤维板进行立案。焉耆县板材店销售的中密度纤维板规格型号为:1220×2440(㎜),抽样基数为150张。经查证(焉耆县板材店)共进货150张进货价45元/张,销售价50元/张,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共计7500元。

焉耆县板材店行为属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产品中密度纤维板规格型号为:1220×2440(㎜);2.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15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750元;罚没款合计:15750元。


八、库尔勒某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医疗器械案

案情简介:2020年9月11日,巴州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库尔勒医疗器械销售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其冷藏库中发现库存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核酸检测试剂盒(荧光PCR法)4盒,外包装标注储存条件:避光20±5℃储存,冷藏库外温湿度监测系统显示实时温度为6℃。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物品予以查封。经查,上述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核酸检测试剂盒(荧光PCR法)系库尔勒医疗器械销售公司于2020年7月2日从上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10盒,以泡沫箱及冰袋运输,2020年7月6日到货,有在途温度记录。该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及2020年9月1日分别将上述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核酸检测试剂盒(荧光PCR法)销售给五家单位,运输方式均为泡沫箱加冰袋。上述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核酸检测试剂盒(荧光PCR法)自2020年7月6日到货后一直存储于该公司冷藏库中,储存温度在4.7-7℃之间,有温湿度监测记录。另查明,上述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核酸检测试剂盒(荧光PCR法)进价为1250元/盒,销售价分别为1750元/盒(售出2盒)、1600元/盒(售出4盒),平均售价为1650元/盒,货值金额共计16500元。

库尔勒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属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库尔勒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三万元行政处罚决定


九、库尔勒某机动车检测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案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28日,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检查组对库尔勒机动车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一是在检查期间,唯一的授权签字人不在岗,但依然出具由其签名的检验报告,属于典型的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报告的行为,后经对授权签字人书面考核不具备授权签字人基本能力;二是该公司停车场、待检区、百米试验车道缺少必要的标志标线及安全防护装置;三是机动车安检在没有进行人工检验的情况下,专人在室内只凭行车证填写人工检验记录;现场操作人员不会使用标准物质对仪器设备进行期间核查;四是现场持有引车员上岗证的人员从事底盘检验,其人员档案中没有底盘员培训记录,后经书面考核又不具备底盘检验员上岗能力。五是在用高、低标气均已过期,尾气检测人员对尾气分析仪期间核查操作程序一概不知,未按规范要求每日进行低标气的标定,现场且无仪器设备期间核查记录。六是抽查5份重型柴油车排放检测报告,均采用自由加速法不符合GB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要求(擅自改变检测方法);七是在用标准滤光片鉴定证书已超周检期,在用仪器设备三色标识均已过期。

该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巴州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公司限期一个月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向社会提供具体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并处罚款3万元。


十、库尔勒医院使用国家机关名义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情简介:库尔勒某医院有三个网站,这三个网站的“医院简介”、“医院介绍”等模块上均发布“库尔勒某医院,一个政府重点扶持、市政协共建的正规医院”等内容。

经调查,库尔勒某医院为民营医院,属于自然人投资,营业执照上当事人类型是个体工商户,不是库尔勒市政协共建的医院。库尔勒某医院为提高医院信用,增加市场知名度,使用库尔勒市政协名义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使用国家机关名义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我局案件调查过程中,一是能够积极配合办案人员的工作,如实陈述其违法事实,当事人主观上已经认识到其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主动对网上违法发布的虚假广告进行删除;二是当事人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主动到辖区社区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并积极捐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符合减轻处理情形,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国家机关名义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来源楼兰在线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

本版积分规则

QQ|巴州在线 ( 新ICP备13000043号 )

GMT+8, 2025-1-6 14:49 , Processed in 0.042656 second(s), 2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1,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