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库尔勒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二条“城区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和第十九条“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禁养的具体品种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的规定,经库尔勒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现就库尔勒城区养犬管理范围和禁止养犬的品种、标准公告如下:
一、养犬管理范围
库尔勒市城区范围,东至开发区环城东路,南至鼎新路与机场路,西至复兴大道与天山西路,北至G3012高速与环城北路。
二、禁止养犬的品种、标准
(一)库尔勒城区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是指格斗犬只等攻击性强的烈性犬只、有烈性犬血统的混种犬只,以及体型特别巨大并容易造成视觉恐惧的大型犬只。
(二)库尔勒城区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品种有(42种):藏獒犬、马士提夫犬、罗威纳犬、马犬、德国牧羊犬、比特斗牛梗犬、日本土佐犬、阿根廷杜高犬、中亚牧羊犬、大丹犬、意大利卡斯罗犬、俄罗斯高加索犬、法国波尔多獒犬、巴西非拉犬、意大利扭波利梗、牛头梗犬、美国斯塔福郡犬、纽芬兰犬、苏俄猎狼犬、爱尔兰猎狼犬、比利时牧羊犬、比利时马林诺斯犬、威玛猎犬、布雷猎犬、阿富汗猎犬、秋田犬、安纳托利亚牧羊犬、杜宾犬、圣伯纳犬、大白熊犬、灵缇犬、法国狼犬、佛兰德斯犬、雪橇犬、斑点犬、猎狐犬、古典英国牧羊犬、寻雪猎犬、英国牛头犬、澳洲牧羊犬、沙克犬、荷兰毛狮犬。
(三)库尔勒城区禁止饲养由执法部门认定的体高超过50厘米(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距离),体长超过60厘米(自两耳连线中点沿背线到尾根处距离)以上的犬只。
本公告由库尔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和库尔勒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并于2020年11月1日起执行。
库尔勒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