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办法》明确,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进行疾病诊断、治疗、购药等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单次超过一定限额以上的部分,在普通门诊年度限额内由统筹基金按比例给予支付。各统筹地区结合实际确定具体标准。
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单次起付标准原则上按照同级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线的10%确定,多次在普通门诊就医的从第二次起降低至首次住院起付线的5%;单次最高支付限额按照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300元、800元、1300元确定;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按4000元确定。随着门诊共济保障的实施,结合基金运行、门诊医疗需求相应调整。
普通门诊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60%,对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继续给予5个百分点的倾斜。未定级医疗机构参照一级医疗机构执行。
《实施办法》自2024年4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21〕115号)同时废止。
按照此前《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21〕115号),单次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参照同级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线标准设定,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按3000元确定。普通门诊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75%、6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