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大风天气的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各族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风天气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库尔勒市实际,实行大风天禁火,现将具体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火场所 库尔勒市辖区生产、经营、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施工工地、再生资源回收站;集贸市场、商场、公共娱乐等易引发火灾的场所内部及周围;棉花、木材、粮食等易燃、可燃物资集中的仓库、堆场;梨园、蔬菜大棚、农田、排碱渠、林带;耐火等级较低的城中村棚户区、城乡结合部、住宅小区。 二、禁火时限及标准 2024年3月22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库尔勒市风力等级和持续时间达到或超过蓝色预警(IV级)标准(即24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 三、禁火规定 在规定的禁火时限和禁火场所严禁以下行为: 1.严禁焚烧垃圾、各类农作物秸秆、废旧地膜、动物粪便、树枝、杂草和其他易燃可燃物。 2.严禁在公墓、陵园以外的场所上香烧纸、燃放鞭炮;公墓、陵园需设置专门燃放鞭炮的区域,安排专人负责看守,做到人离火灭。 3.严禁放火烧荒和野外使用明火取暖。 4.严禁随意倾倒炉灰和丢弃烟头。 5.严禁在城中村棚户区、城乡结合部、住宅小区内违章用电、乱拉乱接电线及违规给电动车充电。 6.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 7.严禁焚烧杨絮、柳絮。 8.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附近使用明火。 9.严禁在集贸市场、商场、公共娱乐场所等容易引发火灾的场所内部及周围使用柴草、木炭、煤炭等为燃料的生活用火和经营用火。 10.林地的承包经营单位或个人应承担防火职责,设置防火警示宣传标志,每日开展防火巡查,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防火宣传,切实消除火灾隐患。 四、对违反以上禁令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中属公职人员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有老人、儿童、精神病患者等防火高危人员的家庭,监护人要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因管理不善而引发火灾的,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隐患或火情时,应当立即向属地公安派出所或消防救援大队报告。 六、大风天“禁火令”实施期间,对在规定时段内未落实大风天“禁火令”措施而引发火灾事故的区域,库尔勒市消防救援大队将每月统计并报市委、市人民政府。 七、本禁火令由库尔勒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 来源:库尔勒零距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