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胡某在某商家经营的店铺以8360元的价格购买了某奢侈品女包,商品详情页面显示有“该商品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字样。胡某在收到商品后,觉得包的材质和做工不符合她的预期,就申请了七天无理由退货,但被商家拒绝,胡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家虽然在商品详情页面标注了“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但涉案商品是否可以排除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仍需结合商品性质进行判断,不是商家说什么就是什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助理张怀文:根据法律规定,奢侈品首先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法定的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的商品类型,那么我们就要看如果想要排除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的话,就要看这个商品是不是根据商品性质并且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类型。法庭调查确认,消费者提交的女包实物图,商家认可商品“无瑕疵”,商家未合理说明涉案奢侈品女包本身性质“不宜退货”的理由,亦未举证证明适用无理由退货规则会导致商品价值的大幅度贬损或给经营者造成重大损失,所以商家“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的网页提示不对消费者产生法律约束力,商家拒绝退货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法院最终支持了消费者胡某的退货请求。退货商品应“完好”商家如拒绝需举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前提,是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不影响商家的二次销售。但如果商家认定退货的商品“不完好”,但不能证明这种瑕疵是由消费者造成的,就不得拒绝退货。吕某在某公司经营的线上店铺购买了一件羽绒服,该商品详情页面显示有“满足相应条件时,消费者可申请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吊牌缺失、洗涤后不支持”。吕某在收到羽绒服同日以“七日无理由退货”向商家提出退货申请。商家收到退货后以涉案羽绒服“洗水标、扣子洗变色,前幅扣子磨损,严重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款并拒收快递。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是消费者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的前提。本案中,商家拒绝退货的理由是消费者吕某退回的涉案羽绒服水洗标和扣子磨损、商品并非完好。但这种情况究竟是谁造成的,消费者无法提交证据证明其收货时商品的情况,商家亦无法证明其发货时商品的情况。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判断,消费者吕某在晚上6点左右收到货,试穿后觉得不合适,9点申请退货,第二天上午11点快递员就取走了商品,整个时间仅17个小时,衣物的水洗标和扣子一般情况下不可能在如此短时间内即呈现较为严重磨损的情况。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曾智湄:这17个小时里面,要把羽绒服水洗标还有扣子磨损到商家所描述的这种程度,我们认为是不符合常理的,也不符合普通消费者会做的事情,而且如果一件羽绒服的水洗标要洗到那种程度,应该是经过长时间洗、穿或者磨损,还有扣子也是严重磨损的程度,也是不能在短时间内达到的。法院审理认为,商家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羽绒服存在的磨损问题是由消费者造成,不应据此认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并非完好,最终支持了消费者退货的诉讼请求。鲜活易腐拆封盲盒等产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一种保护,也是对商家诚信经营的一种规制。但并非所有商品都适用这一规则,比如“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等就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其中也包括之前在网上引起关注的“盲盒”产品。消费者韩某在网店购买盲盒福袋商品50余件,花费2万余元,他在线拆开盲盒后又反悔,在未收到货的情况下,申请“七日无理由退货”,被商家拒绝。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品订单详情页面明确写明“商品为特殊类商品,完成拆福袋后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考虑到涉案福袋商品的特殊性质,原告购买的盲盒商品已经线上“拆封”,在内容被知晓的情况下,其商品价值已实现,此时要求盲盒经营者接受七天无理由退货,必然会影响盲盒销售的常规状态。涉案盲盒福袋商品应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中规定的,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法院最终驳回了韩某退货的诉讼请求。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助理张亚光:我们认为盲盒类产品它最重要的特性就在于“盲”这个特性,就在于拆盲盒那一瞬间消费者所能获得的一种惊喜感和满足感。它如果已经被线上拆封的情况下,那它内容已经被知晓,我们认为其商品价值已基本实现,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盲盒类产品不宜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这一规定。电子产品被激活后难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法院判例显示,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的还有被激活使用的手机类电子产品。法官介绍,对于手机类电子商品,消费者拆封、开机,才能确认商品的品质和功能,且拆封后不会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故单纯的包装拆封,不能成为商家排除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理由。但如果手机一旦被消费者激活后,就会产生数据类使用痕迹,按照普通公众的一般认知,商家就不能再作为新机销售,价值贬损较大。这种情况下,一般就不会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了。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助理李绪青:如果在激活程序之前,你进行一个正常的查验,了解这个商品的基本情况,到底是不是一个全新的,或者说它有没有一些破损啊、划痕啊,这些都是没问题的。七天“无理由”并非“无条件”退货需要注意的是,七天“无理由”退货并非“无条件”退货。消费者行使该权利,需保证商品“完好”,不得滥用权力恶意退货。遇到商品问题时,建议您在第一时间拍照或拍视频,留下证据,方便维权。而对于经营者来说,应该充分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此外,电商平台也要积极履行责任,完善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申诉、投诉流程,及时介入,解决纠纷,共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