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车市场经营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决定在全州范围内对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等二轮车辆以及三轮、四轮等低速电动车进行依法整治、规范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二、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标志以及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目录等材料。
三、应当履行电动车使用安全告知义务,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以店堂告示、销售凭证中载明等方式明确告知消费者车辆真实信息:是否纳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目录;是否符合登记上牌条件。
四、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相关标准和无厂名、厂址等不合格电动车。
五、禁止擅自变更蓄电池、限速器等关键元器件以及涉及整车安全的设计、结构、工艺和材料等改装、拼装行为。
六、禁止在经营活动中制作、发布违法广告,对电动车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以及片面虚假宣传误导、欺骗消费者。
七、禁止价格欺诈、串通涨价、违法促销、商业诋毁等价格违法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八、电动车经营者应自觉开展自查,整理完善库存台账。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销售。
九、本通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