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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尔勒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停车场收费行为提醒告诫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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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30 11:57: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新疆

全市各停车场经营者:

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库尔勒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停车场经营者服务收费问题提醒告诫如下:

一、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性停车场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得超标准收费,不得改变规定的计价方式。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性停车场经营者不得超范围收费。由经营者按照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依据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一)道路人工值守停车泊位在无人值守期间,道路自动计费停车泊位在规定的夜间(北京时间22:00至次日早上10:00) ;

(二)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救护车、环卫车、抢险救灾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

(三)进入未设置即停即走专用通道的停车场,即停即走或停放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楼除外);

(四)对持有合法残疾证件的残疾人本人(包括残疾军人)驾驶的车辆(营运性车辆除外);

(五)悬挂专用标识的新能源电动汽车在停车场内利用充电设施充电的(非充电时段减半收取停放服务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四、所有停车场应在其显著位置放置或张贴标明停车服务收费公示牌,标明停车场性质、车辆类型、收费标准、计费时段、免费对象、主管部门监督举报电话(市场监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交警部门)等,自觉接受车主和社会监督。

五、经营者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停车费的,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 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经营者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根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 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营者实施价格欺诈的,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四)经营者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大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对价格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价格违法案件将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希望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经营者及相关单位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9日

|来源:库尔勒零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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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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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8 21:50:2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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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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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11 00:17:3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新疆
小区里的业主停车费是该停收了吧,反正没有正规的停车场来自: iPhone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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