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入职一家公司,面试时告知销售额达到要求即可转正,一直到2020年9月经理才告知可以转正,叫我签署了一张没有公章的转正申请(当时刚毕业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一无所知),并在2020年9月才开始给我缴纳社保,且只缴纳了2020年9月-12月这四个月的社保,2021年3月通过qq告知我与公司另一人,叫我们将手中使用的公司手机寄给公司(意为辞退我们),这之后也未与我办理任何手续,我才知道当时签署的不是合同,才知道自己的权益收到侵害,对此2021年7月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了11个月双倍工资差额以及辞退补偿,由于不知如何证实qq是否为经理本人,因此仲裁委不支持辞退补偿请求,仅支持了双倍工资差额请求。
期间经过上诉期和执行期,我未收到任何东西,于是今年11月12日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但12月16日时接到法院电话,是公司起诉对此仲裁不服的民事诉状,公司方请求不予支付我11个月双倍工资差额,事实与理由说我这个仲裁过了仲裁时效。请问我这个情况过了仲裁时效吗?
还有一点,仲裁委出具的送达证明显示2021年9月22日公司方收到仲裁文书,我查看了案件详情,公司方在2021年10月11日在网上申请的立案,这不是已经超过上诉期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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