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农村低保标准农村低保标准:库尔勒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4296 元/ 人·年,增加708 元/人·年,提高到5004 元/人·年,每月增加59元/人·月。 二、城乡低保分档标准根据城市、农村低保对象家庭困难程度,按照 A、B、C 三个档次标准分档。 具体标准如下: (一)城市低保 A 档:1.整户无劳动力家庭;2.家庭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 1.5倍的,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的;3.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按照单人户纳入保障范围的。 B 档:1.家庭困难,有未成年重度残疾人1人以上的;2.家中主要劳动力因病、因残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家庭成员中有患慢性病、大病、重病、地方病、传染病等需定期接受治疗或长期服药的;4.低保家庭成员中有就读于教育部门认可的大中专院校在校生;5.低保家庭中,无劳动能力家庭成员占家庭成员总数一半以上的(不含家中有2人及以上主要劳动力的)。 C 档:非 A、B 档保障对象但家庭基本生活无法得到保障的。 (二)农村低保 A 档:整户无劳动力家庭;2.家庭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5倍的,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的;3.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按照单人户纳入保障范围的。 B 档:1.家庭困难,有未成年重度残疾人1人以上的;2.家中主要劳动力因病、因残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家庭成员中有患慢性病、大病、重病、地方病、传染病等需定期接受治疗或长期服药的;4.低保家庭成员中有就读于教育部门认可的大中专院校在校生;5.符合低保条件,但不能列入 A 档的未脱贫户、边缘户、监测户。 C 档:非 A、B 档保障对象但家庭基本生活无法得到保障的。 三、城乡低保档次补贴标准以低保家庭经济收入核算为基础,按照保障对象家庭收入与保障对象家庭困难程度相衔接,充分考虑低保家庭劳动力情况、病残困以及刚性支出情况,对档次进行补贴,标准如下: A 档:城市人均月收入低于或等于城市低保标准20%的家庭,补贴标准统一为520 元/人·月;农村年人均收入低于或等于农村低保标准 25%的家庭,补贴标准统一为5004元/人·年。 B 档:城市人均月收入介于城市低保标准20%-65%的家庭,补贴标准统一为416元/人·月;农村年人均收入介于农村低保标准 25%-70%的家庭,补贴标准统一为4008元/人·年。 C 档:城市人均月收入高于城市低保标准的65%的家庭,补贴标准统一为312元/人·月;农村年人均收入高于农村低保标准70%的家庭,补贴标准统一为3252元/人·年。四、分类施保水平城乡低保中的“四类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在调整后的城乡低保分档补助水平的基础上,继续执行22元/月。 五、执行时间此次调整提高后的城乡低保标准,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