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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罚清单》发布!这9种行为不罚或首违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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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3 18:34: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新疆
近日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结合执法实际
制定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领域
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以下简称《免罚清单》)

截自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网站


《免罚清单》中包含
“轻微不罚”和“首违免罚”
两种免罚情形


轻微不罚


1.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
  
2.对宠物诊疗机构、动物园、非食品动物养殖单位、科研机构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




首违免罚


1.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  


2.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


3.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


4.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等。


5.对用药记录不完整真实的。


6.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


7.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仅限个人)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的通知


各地、州、市农业农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持续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发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农业执法实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罚适用情形



《免罚清单》中包含“轻微不罚”和“首违免罚”两种免罚情形,区内各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结合案件的事实、情节、证据等综合判断,满足《免罚清单》内适用条件的全部情形时,适用“轻微不罚”或“首违免罚”。



二、免罚适用原则



一是依法监管。坚持依法监管,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守好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底线,强化重点领域执法监管工作,严厉惩处相关违法行为。



二是过罚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做到过罚相当。对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即时或承诺改正后,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是柔性执法。灵活运用引导、说服、教育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违法行为,规范生产经营秩序,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刚性制度制约和柔性执法方式并行。



三、免罚适用条件



《免罚清单》所指“首违免罚”中“首次”是指,自本清单执行之日起,行政相对人在该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前24个月内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未因同类违法事项被责令整改或行政处罚。《免罚清单》所称“及时改正”中“及时”,既包括行政相对人在农业农村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前主动改正,又包括在农业农村部门立案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主动改正,也包括在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予以改正。“改正”既包括行政相对人不再从事违法行为,又包括行政相对人通过整改使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定要求。



四、免罚适用要求



(一)严格把握适用范围和程序。原则上,纳入清单事项且符合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免罚清单》,及时向行政相对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农业农村部门应收集佐证材料,尽快完成核查并整理归档。行政相对人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立案。



(二)强化执法痕迹化管理。应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相关要求,视情况可以采用音像记录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行政相对人应签署承诺,承诺书一式两份,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各持一份。应将相关执法资料整理归档,并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领域包容免罚告知承诺书》及时上传至相关信用平台,确保履职尽责有据可查。对于通过实名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或上级交办方式获得的案件线索,应将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有关情况告知案件线索来源方。



(三)建立动态评估调整机制。各地在实施《免罚清单》过程中,要密切跟踪、评估实施情况和效果,听取社会各界尤其是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建议,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提出调整建议。《免罚清单》未列明的免罚情形,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不予行政处罚。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将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以及具体实施效果等情况,对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四)加强普法宣传教育。认真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在实施《免罚清单》时,应当强化普法宣传教育,指出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使其知错改错。以增强自律意识、合法经营意识为重点,耐心细致教育引导主体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五、免罚适用时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自2023年12月20日起执行。本清单将根据执法实践和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适时调整。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3年12月20日



本文来源/石榴云/新疆日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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