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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禁止销售和使用不合格燃气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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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25 10:51: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新疆
12月22日,记者从巴州城镇燃气专项整治专班办公室获悉,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预防燃气事故发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发布关于《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不合格燃气器具的通告》。

根据通告内容,家用燃气器具必须获得国家3C认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和未标注强制性认证标志的家用燃气器具,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不得销售。对于正在销售的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要求的燃气器具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对不按规定经营的燃气器具销售企业,将依法严肃查处。

对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标准、规范的燃气气瓶、燃气燃烧器具及其连接管、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的燃气用户限期整改,对限期拒不整改的燃气用户要果断采取停气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依法进行处罚。同时,商用燃具应安装熄火保护装置。全州餐饮行业燃气用户必须在2024年3月1日前将燃具的熄火保护装置全部安装完成,安装率达到100%。

巴州城镇燃气专项整治专班办公室要求广大燃气器具销售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遵纪守法,坚决杜绝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发现违法问题时,要主动向相关部门举报,州商务局监督电话:0996-2016807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电话:0996-2266035。同时,巴州城镇燃气专项整治专班办公室也将持续坚持问题导向,加强燃气器具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坚决打击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记者 张效红)


附:《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不合格燃气器具的通告》







来源:巴州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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